安徽马钢智能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某某能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佛山颐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2987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能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58545127T(1-3)。
法定代表人:孙书寨。
被执行人:佛山颐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崇民路3号三盛颐景园听弦首层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81076911M。
法定代表人:张军。
申请执行人安徽***能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颐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17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质保金470824.66元及利息、律师费1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50.8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本院限定的期限履行本案义务。本院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佛山颐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等财产均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及处理,处理过程中,佛山颐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被多名债权人申请破产,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佛山颐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移送本院破产审查。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义务,亦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以上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本院破产审查,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张文烨
执行员  曹 悦
执行员  李志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韵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