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马钢智能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某某能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汇销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民初15643号
原告:安徽***能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汇林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孙书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晶,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销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闵行区三鲁公路3279号1幢裙楼132室。
法定代表人:林凤兵,职务不详。
原告安徽***能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汇销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王小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阳
书 记 员 刘 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