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某建筑机械租赁部、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001民初1165号
原告:喀什市某建筑机械租赁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经营者:牛某,女,1986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壹加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葛某,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喀什市某建筑机械租赁部与被告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葛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原告喀什市某建筑机械租赁部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喀什市某建筑机械租赁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