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煜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煜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1民初3358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龙,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德新,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煜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化纤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王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被告江苏煜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 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