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新船务重工有限公司

3763江苏海新船务重工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民初3763号
原告:江苏海新船务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84661765510D),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滨江街道香港路**。
法定代表人:孟咸宏,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4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20625196504048414,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江心沙农场五大队居民组**。
原告江苏海新船务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海新船务重工有限公司、**均不服海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海劳人仲案字[2020]第351号仲裁裁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先后于2020年7月7日、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因双方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苏0684民初3508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陆 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清清
书 记 员  张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