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84民初6657号
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大全路11号。
法定代表人:StephanMay,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泽荣,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海新船务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港长春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孟咸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新船务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沈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