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新船务重工有限公司

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与江苏海新船务重工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苏0684行审205号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少康,局长。
被执行人*苏海新船务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国土资监决(2015)77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海国土资监决(2015)77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苏海新船务重工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给予退还非法占用的1500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因被执行人*苏海新船务重工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16日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苏海新船务重工有限公司至今未自觉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苏海新船务重工有限公司至今仍不自觉履行义务,依法应予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对被执行人*苏海新船务重工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5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俞秋萍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