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新船务重工有限公司与南京亿万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0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门商初字第00292号
原告江苏海新船务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代理人**。
被告南京亿万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海新船务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亿万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海新船务重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海新船务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海新船务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健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