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4民初1428号
原告:上海永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金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业务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业务经理。
被告:江苏海新船务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新船务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永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