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世纪海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成都世纪海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邛崃海纳百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83执15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世纪海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邛崃海纳百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成都世纪海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邛崃海纳百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世纪海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邛崃海纳百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给付欠款18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邛崃海纳百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成都世纪海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成都世纪海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1800000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7)川0183民初103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邛崃海纳百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成都世纪海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