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北方新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北方新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武汉北方新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佛祖岭一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水仙大街亨立大厦三层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武汉北方新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北方新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860、00860-1号执行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1万元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2月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债务总额为81万元,并相互配合完成施工资料的交付。 现申请执行人以金钱给付义务已履行完毕,而要完成施工资料的交付需时较长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