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03民初765号
申请人:山东万鑫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北方新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万鑫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北方新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为了保证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或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北方新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44711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