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92执77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北方新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汉鑫荣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本院作出的(2017)鄂0192民初530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武汉鑫荣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44028元,或者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