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03执保16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万鑫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北方新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武汉。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万鑫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北方新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申请作出(2019)鲁1403民初76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北方新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4471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万鑫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执行本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北方新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44711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