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03民初765号之一
原告:山东万鑫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武汉北方新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万鑫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北方新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万鑫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万鑫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04元,减半收取710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