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北方新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北方新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鑫荣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1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北方新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一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鑫荣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佛祖岭一路16号综合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住武汉市, 武汉北方新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鑫荣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92民初5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为:一、武汉鑫荣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汉北方新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金523261元;二、武汉鑫荣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汉北方新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1046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62元,由武汉北方新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300元,武汉鑫荣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362元(该款武汉北方新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武汉鑫荣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武汉北方新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判决书生效后,武汉北方新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鄂0192执771号。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鄂01执他2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192执771号案件提级至本院执行,并于2020年4月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等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有价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四、上述各阶段执行进展情况,本院均已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所采取的财产调查、财产处置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均已知晓。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工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时无法实现,此属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92民初5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2017)鄂0192民初53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