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702民初4892号
原告:张掖市振财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地址:张掖市××区二社。
被告:甘肃裕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5585916064L
原告张掖市振财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裕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张掖市振财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掖市振财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