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裕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某某通风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25民初1002号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某某通风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兰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660018xxxx 法定代表人:危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5585916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受理的原告(反诉被告)甘肃某某通风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甘肃某某通风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均于2019年12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甘肃某某通风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甘肃某某通风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759元,减半收取2879.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甘肃某某通风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65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