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汇创贸易有限公司、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02民初41号
原告。
被告。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原告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