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兴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执108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兴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98号蓝星大厦23号楼A座1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25A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092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1092执10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程 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