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兴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唐山市玉松管件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民终30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兴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区青岛中路98号蓝星大厦23号楼A座1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玉松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县**镇付各庄村北(**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小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兴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市玉松管件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1092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兴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其与唐山市玉松管件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自愿履行一审判决为由,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兴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兴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上诉人山东兴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