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钟星五金店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91民初447号
原告:山东兴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64363409L,住所地威海市经区青岛中路98号蓝星大厦23号楼A座1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钟星五金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00MA3N4DTJ0F,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盛世花园5号-7。
经营者:***,经理。
被告:***,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住户籍地。
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合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兴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钟星五金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原告山东兴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兴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山东兴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