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云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云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621民初284号 原告:***,男,1990年8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山西云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山西云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半坡街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云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云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