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紫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紫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4民初1065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6日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金寨县南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紫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龙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553294715H。

法定代表人:桂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江涛,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5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胡胜翊,男,1975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

被告:李国胜,男,197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先智,金寨县南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祥胜,男,1972年07月04日生,汉族,住安省金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安徽紫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胜翊、李国胜、王祥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以“对方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洪被告安徽紫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胜翊、李国胜、王祥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储友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