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524民初1040号
原告:***,男,1985年5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金寨县南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紫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龙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553294715H。
法定代表人:桂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江涛,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紫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被告紫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江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工程保证金106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日止);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21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4日,紫来公司与金寨县汤家汇镇人民政府签订金寨县汤家汇镇2017年农村环境整治项目(泗道河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紫来公司承包上述工程项目后又将工程项目转包给***。2017年10月20日,***应紫来公司要求向其账户转入该项目的合同履约保证金106000元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21000元。上述工程于2018年2月5日竣工,2018年7月23日工程造价审计结束。但紫来公司迟迟未把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给***,***索要未果,遂起诉来院。
紫来公司辩称,合同明确规定申请拨款的流程,但是原***至今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就案涉工程款办理结算、申请拨款手续,其起诉违法了合同约定。***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驳回其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4日,紫来公司与金寨县汤家汇镇人民政府签订金寨县汤家汇镇2017年农村环境整治项目(泗道河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紫来公司承包上述工程项目后又将工程项目转包给***施工。2017年10月20日,***向紫来公司账户转入该项目的合同履约保证金106000元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21000元。上述工程于2018年2月5日竣工验收,于2018年7月23日工程审计结束。
本院认为,紫来公司在依法承包涉案工程后,将上述工程非法转包至不具有建筑的资质的个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与紫来公司签订的《金寨县小额工程承包责内部合同书》系无效合同。但案涉工程已由***实际施工并竣工验收,故紫来公司应依法将收取***转入紫来公司该项目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予以返还。***诉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紫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合同履约保证金106000元;
二、被告安徽紫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21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被告安徽紫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储友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