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22民初3054号
原告:***,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林某,男,199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200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男,199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山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表人:白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林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林某于202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林某负担。***、***、林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328.74元予以退还32178.74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