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16373号
原告:深圳市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度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度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
原告深圳市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海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海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46.2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3873.12元,由原告深圳市海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海某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7746.24元,剩余部分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