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4民初15076号
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商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告: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以(2024)粤0114民诉前调24141号先行立案受理,后转为本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