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71民初9024号
原告:海南省钢之众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JM9U7N,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永万路83号-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TQGLB14,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崖州湾科技城百泰产业园四号楼四楼A176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4341301L,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省钢之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海南省钢之众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省钢之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