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金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酒泉荣海工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威市金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0922执715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荣海工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武威市金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酒泉荣海工程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威市金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922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交纳案件款215763元、诉讼费4536元、执行费3204元,合计2235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威市金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350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