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金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武威市金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酒泉荣海工程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民申12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威市金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酒泉荣海工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住甘肃省敦煌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住甘肃省酒泉市。
再审申请人武威市金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羊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酒泉荣海工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9民终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羊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金羊公司事先没有授权,事后没有追认,应由**、**个人承担责任;2.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原审法院据此判处金羊公司承担责任明显错误;3.**与**恶意串通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牟利,其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为,原审法院判决金羊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4.如果由公司承担责任,将使企业面临极大的不可预测风险,亦与法律所具有的可预测性相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是否系金羊公司的代理人。经查,2015年金羊公司经过招投标取得“敦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综合规划双塔灌区节水改造2013年度骨干工程”的施工项目。2015年4月16日金羊公司向甘肃省疏勒河水资源管理局出具便函:“兹有我公司副经理**同志前往贵局参加敦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综合规划双塔灌区接水改造2013年度骨干工程参会事宜,望接洽为盼。”结合一审庭审中案涉工程管理人员李万强、李德元的证言,能够证明**系金羊公司承包项目的工作人员,故**以金羊公司名义实施的与案涉工程有关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金羊公司承担。退一步讲,即使**并非金羊公司职员,因其持有金羊公司出具的便函并实际参与金羊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荣海公司基于上述事实,有理由相信**以金羊公司名义购买的送货至案涉工程的货物是金羊公司的意志表达,故荣海公司请求金羊公司承担责任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金羊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谋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金羊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与实际施工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情况。至于金羊公司的其他再审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威市金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魏淑梅
审判员 高 华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任莉莉
书记员 苏春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