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桥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丘市汇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桥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4民初1277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建伟,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汇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潍安路32号(安丘市汽车运输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526906149
负责人,***,经理。
被告:山东桥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青州市仰天山路57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F4980886X9
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丘市汇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桥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2020年4月17日庭审后,原告***以同被告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0元(已减半),保全费4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