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电森源电气有限公司

北京华电森源电气有限公司等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执144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电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丹东市骏诚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电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市骏诚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18民初65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如下:丹东市骏诚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华电森源电气有限公司货款三十七万五千五百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18年1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八百四十二元,由丹东市骏诚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三百八十一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因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申请执行程序,执行标的额为:货款375500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1元。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财产报告令以及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北京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开户情况、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在银行及互联网银行存款方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账户。在其他财产方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理财型保险信息,无其他投资权益信息。 本院委托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辽宁省丹东市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债权未能实现。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丹东市骏诚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虽不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律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上述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8民初6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