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6民初7442号
原告:北京华电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鹏程电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电森源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鹏程电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