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9683号
原告: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D座1111。
法定代表人:赵志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少华,员工。
被告:北京华电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长安街1号檀州大厦西楼6层612。
法定代表人:刘士明。
原告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电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属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亦未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志富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丁跃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