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电森源电气有限公司

北京华电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8民初8903号
原告:北京华电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2281(商务区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5877419664。
法定代表人:刘士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印平,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华电森源电气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元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县拉古工业园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558181381J。
法定代表人:程斌。
原告北京华电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元亨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华电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电森源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电森源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田英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佳琪
法 官 助 理   马欢欢
书  记  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