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电森源电气有限公司

北京华电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与沈阳新乘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8民初342号
原告:北京华电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刘士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印平,男,1982年4月2日出生,该公司商务部经理。
被告:沈阳新乘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香杨路。
法定代表人:孙东芝。
原告北京华电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新乘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华电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电森源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电森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6元,减半收取计1603元,由原告北京华电森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曹志勇
二○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何琴玲
书记员郭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