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茂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018)鲁1524执保271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24执保271号 申请人: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茂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87号8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青岛茂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作出了(2018)鲁1524民初2062号民事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茂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