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县梦泽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楚天威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云梦县公路管理局与云梦县公路管理局、云梦县梦泽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缮印份 院长 庭长 承办人 庭长审核签名 承办人复核签名 书记员校对签名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260号 原告:武汉楚天威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仁和路**和平汽车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梦县公路管理局,住,住所地:云梦县珍珠坡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梦县梦泽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县河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楚天威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梦县公路管理局、被告云梦县梦泽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武汉楚天威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梦县公路管理局、云梦县梦泽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楚天威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楚天威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