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304民初22940号
原告:深圳市南方天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海滨新村十八栋二楼2019-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567428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东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岭社区侨香路3089号恒邦置地大厦二十六层26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2MXK5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5号世宁大厦17层17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1497432T。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深圳市东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网科技)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东网科技支付原告工程款268334.65元;2、被告东网科技支付工程款利息(以148810.52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1日计算;以101595.51元为本金,自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以质保金17928.62元为本金,自2022年10月21日其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之日);3、被告东方网力对被告东网科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东网科技签订了《东网科技办公室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东网科技已付工程款329286元,原告按约定完成工程,并签署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日期2020年10月20日,被告东网科技投入使用至今,但拖欠支付剩余工程款。
被告东网科技辩称,1、质保期限未届满,质保金退还条件尚不成就;2、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出付款申请,也没有就涉案工程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原告请求利息缺乏事实依据。另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错误,应当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东方网力未答辩,开庭时缺席。
经审理查明,原告(乙方)与被告东网科技(甲方)签订《东网科技办公室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合同总价597620.65元,采用总价包干方式承包;第五条约定: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乙方申请总价30%款项;设备进场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再申请总价50%款项;工程施工完成,系统调试完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办理完毕后,甲方累计付款至结算总价97%;余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质保期(2年)满后,无质量问题及遗留问题后,甲方一次性结清余款。双方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原告称工程设备在2020年9月进场,2020年10月20日竣工验收,原告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在工程验收意见一栏载明:已完成验收2020.10.20,原告及被告东网科技分别在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处签名盖章;被告东网科技称不清楚设备进场时间及完工时间。
另查,被告东网科技在2020年9月3日付款179286元,2020年12月3日付款150000元。原告提供《催款函》称,其设备在2020年10月入场,要求被告东网科技支付工程款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东网科技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原告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案工程在2020年10月20日完成验收,原告有权向被告东网科技主张工程款。因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未届满,原告主张退还质保金本院不予处理,被告东网科技应支付工程款250406.03元。
关于工程款利息。合同第五条约定了工程款按进度支付,系被告东网科技主要义务,被告东网科技以原告未提出付款申请拒付,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约定价款为总价包干,涉案工程已验收,无需再办理结算。据此,被告东网科技应支付利息认定如下:首先,设备进场后5个工作日内付款至合同价款80%,被告东网科技已付329286元,未付款148810.52元,原告在《催款函》自述设备在2020年10月进场,但未举证证明具体日期,因工程在2020年10月20日完工验收,本院酌定进场日期为2020年10月10日,逾期应从2020年10月17日起支付利息;其次,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总价97%,应付款为101595.51元,原告主张从2020年11月1日起计息,已给被告东网科技合理时间,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关于被告东方网力责任。被告东方网力为被告东网科技一人股东,其未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被告东网科技财产,原告主张被告东方网力对被告东网科技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东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南方天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50406.03元,并支付利息(以148810.52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7日起计算;以101595.51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东网科技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南方天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9.4元、保全费1952.93元,由原告负担285.33元,二被告负担4467元。原告已预交的4467元,由本院退回。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467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