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1195号
申请人:宜兴市鑫茗升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华东石材市场2号路A1区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5YNE5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和谐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开发区扬子江南路469号10幢1815-18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564348301Y。
法定代表人:陈兆彬,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宜兴市鑫茗升石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和谐建设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55万元,并由江苏琳盟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鑫茗升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和谐建设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宜兴市鑫茗升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