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04民初14337号
原告:福州闽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晋连路20号世欧王庄城C-a3地块2#楼8层04办公。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创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下祝乡学府路2号-3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连江南路136号建榕大厦即建总大厦2层、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州闽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创盛建设有限公司、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福州闽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明确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申请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州闽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魏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