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闽08行终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长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长汀县汀州镇横岗岭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1004100770M。
法定代表人严必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桂莲,系长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工股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秉志,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创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下祝乡学府路2号-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559598461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长汀经济开发区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553245745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福建省长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因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一案,不服上杭县人民法院(2017)闽0823行初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福建省长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2018年3月2日收到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后,于2018年3月13日才交纳上诉费用,未在规定的七天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亦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福建省长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javascript:SLC(82815,0)?)第二十条(?javascript:SLC(82815,20)?)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立案;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