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沅陵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1222民初1744号 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沅陵分公司,住所地:沅陵县沅陵镇龙兴路南侧大汉新城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xxxxxxxxxxxx。 负责人:胡某。 被告:张某,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沅陵分公司与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沅陵分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沅陵分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沅陵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沅陵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