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3民初1176号
原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岚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2495064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东,该公司员工。
被告:日照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5月7日以被告已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96元,减半收取5248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孙玮
书记员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