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宇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某某、吉林省宇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212号 原告:***,男,42岁。 被告:***,男,47岁。 被告:吉林省宇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宇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