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2民初7747号
申请人:江苏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宜兴市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申请人:张某,男,1960年5月7日生,住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兴市某公司、被申请人张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某公司、被申请人张某的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申请人江苏某公司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某公司、被申请人张某的银行存款或债权7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