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3170号之二
原告: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东虹路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294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2022年11月10日,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503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