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锦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3942号
申请人:南通锦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中南世纪城14幢1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XP7TN7P。
法定代表人:赵红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东虹路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2947Y。
法定代表人:石冬梅。
被申请人:***,男,196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申请人:宜兴君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南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JXPL2Y。
法定代表人:胡健。
申请人南通锦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君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锦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君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7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锦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君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7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亚琴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