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82民初429号
原告:***,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新强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82号思特大厦5层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283353211。
原告***与被告湖北新强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11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璟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